物业公司迟延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应否赔偿业主损失?
现实案例2012年3月,白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白某与前手业主、中介公司办理完房屋买卖手续后,到物业公司办理装饰装修手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房屋前手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白某办理装修手续。后来房屋前手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物业公司才为白某办理了装修手续。而白某购买这套房屋主要用于经营,因物业公司的迟延办理装饰装修手续导致白某延迟入住40天,白某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4万元。白某向法院提供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物业公司未给白某办理装修手续确系因前手业主欠费。法院认为,业主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但主张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白某1万元。物业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以迟延办理装修手续是因为根据开发商及公司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需提交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装修说明及图纸等审批材料,而业主并未提供上述材料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否承担白某因迟延入住遭受的损失?
专家解答
业主装修前应当向物业公司申报登记。物业公司也有义务为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都负有一定义务。业主在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装饰装修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提起上诉时认为,因业主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等材料,才迟延给其办理装修许可证。但实际上,物业公司与前手业主达成协议后,就为白某办理了装修手续,可见,物业公司在业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而且,白某向法院提交了物业公司不为其办理装修手续的理由方面的证据:白某向法院提供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物业公司未给白某办理装修手续确系因前手业主欠费。因此,物业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确属因物业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业主装修迟延。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业主在申报登记时没有向物业公司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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