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清理的装修木板伤人,物业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
现实案例某小区于2007年8月开始集中入住。2007年10月5日下午5时48分,未成年人李某、刘某在小区健身场所旁边玩耍时,刘某捡了他人倒在垃圾箱旁边的装修木板,当飞镖玩耍,不慎刺伤了李某的右眼。李某受伤后,先后在中心医院等医院共住院19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4月15日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为:右眼损伤程度已构成六级伤残,李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认定为,医药费、陪护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9889.26元。李某家属要求刘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和装修公司没有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装修公司有责任;刘某直接刺伤了李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因协商无果,李某将刘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后经查明,业主在装修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业主、装修人、装修公司向物业公司按照每个单元300元或600元的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并运送垃圾。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是否亦应承担责任?
专家解答
毫无疑问,刘某系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刘某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依法负有清运垃圾的义务,但却未及时清运垃圾箱旁边的装修木板,以致其成为李某、刘某玩耍时的危险物品。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的行为与李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装修木板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没有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一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除了上述物业公司为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之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也已经约定物业公司负有收集和运送装修垃圾的义务。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刘某与物业公司对李某的侵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应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侵害与李某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刘某系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被告刘某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将垃圾清理至垃圾箱内,以致刘某用其当飞镖玩耍,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李某的损害后果,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未及时将垃圾清理至垃圾箱内”。该案启示物业公司应当加强装饰装修管理。一要加强装修期间的巡查,督促装修人按照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履行义务。装修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专人加强巡查,一方面监督装修人将装修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的指定垃圾箱内,另一方面也要检查发现装修人有无其他违法装修行为。因此,应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并对装修人加强监督检查以防范案例中所发生的风险。二要建立专人负责制,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和“及时”清运。装修期间会产生大量垃圾,其中有些是有毒有害的危险物质。因此,必须加强对装修垃圾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清运装修垃圾。一是委托专门清运垃圾的单位清运装修垃圾,此时,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并在2日内清运。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清运装修垃圾,此时,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清运装修垃圾,均应建立专人负责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这样才有利于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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