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须先征得业主同意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现实案例某高层住宅楼,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1998年开始入住,该住宅楼共180套房屋,2部电梯。
由于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经营困难,各项服务也无法到位。本就带病运行多年的电梯终于被质监局责令停梯。住在高层的业主,尤其是老人上下楼极为不便,怨声载道。考虑到安全问题,物业公司决定使用维修资金对2部电梯进行彻底维修。
但是,征求业主意见时,大部分业主不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当听说可以不经过业主同意也能使用维修资金后,物业公司向房管局提出了使用46万余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新电梯的申请。
房管局同意了物业公司的申请。部分业主得知后找到房管局,认为房管局违法审批,未经业主同意不能动用业主的维修资金。
本案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新电梯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吗?房管局的审批违法吗?
专家解答
使用住宅维修资金更新电梯不一定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为简化程序,无须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可以直接由物业公司申请列支,专户银行、业委会审核同意后划转使用。本案中,小区在1998年入住,电梯带病运行多年,而且已被质监局责令停梯,如果仍不及时维修,必然造成出现电梯夹人、坠梯等安全事故。应当认定属于发生了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因此,本案物业公司可以不经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房管局的审批是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天津、深圳等城市专门制定了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法,规定出现类似本案情况时,可以不经业主同意直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房屋住用安全。
法条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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