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发表于 2025-2-25 22:14:49

摔倒致死保险赔不赔?入住新房遭物业断水电…法院这样判

装修入住新房竟遭断水断电 业主将物业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刘某于2013年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惠东县某楼盘的房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底前将具备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在2015年2月前办好房产证。但刘某付清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却逾期交房违约,刘某便提起诉讼,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已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年,刘某已装修涉案房子,入住后发现物业公司对刘某家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无奈之下,刘某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费用。该案中,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尚未验收合格,不符合交付条件,故采取停水停电方式将房屋收回,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交付。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定付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亦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对房屋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亦未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原告自愿收楼并进行装修入住,视为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房地产公司在交付后又以该房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收回的主张无合法依据。
惠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起3日内恢复供水供电。物业公司按100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赔偿断水断电期间的租房损失,另一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停水停电措施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且依合法的程序才能行使的权利,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原告按时缴纳物业费和水电费,无任何违约行为。物业公司经房地产公司授意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物业公司为服务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管理职责,切勿擅自作出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摔倒致死算不算意外?人寿保险拒理赔被起诉
2016年,老高(化名)在合某人寿保险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单,投保金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死亡可赔200000元),其身故受益人为其子小高(化名)。老高按期支付了当期的保险费。2018年9月,被保险人老高在房间内步行打滑不慎摔倒在地面,家属送医抢救,医院诊断其腰部2椎体压缩性骨折,当天下午老高死亡。小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0元,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该案中保险公司辩称,老高死亡非保险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老高摔倒的事实无客观证据证明,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表示老高家属对老高的死亡故意放任,令其得不到必要的救治,故不予赔付。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经法院核实,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条款第2.5条“保险责任的免除”并未记载:“摔倒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同条款或类似条款;第6.4条规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惠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某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小高赔付20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经被保险人签名同意,保险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并未将“步行打滑不慎摔倒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死亡”的情形排除在意外伤害情形之外,原告诉请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慎重选择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如遭遇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情形应及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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