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一次可以预收多长时间的物业服务费?
现实案例赵先生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他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他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年,合同期满未选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自动延续”。物业公司还要求他先行交纳3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096.68元,否则不能领新房钥匙。对此,赵先生提出异议:“房子钥匙还没有领到手,根本还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凭什么预收物业费?而且还要预收3年的费用。”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可以按年度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较长,所以一次预收3年的物业服务费也是合理的。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预收物业服务费?如果可以预收,能否一次性预收3年的物业服务费?
专家解答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交费期限的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而对于刚买新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也是普遍的做法。法律并未对预收物业服务费作出规定。本案发生在北京市,《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物业公司可以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不得一次性预收1年以上(不含1年)的物业服务费用。因此,本案物业公司向赵先生一次性收取3年的物业服务费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最多只能要求业主一次性交纳1年的物业服务费。
法条链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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