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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指挥业主操作立体车库导致汽车受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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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3: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某小区停车位均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由电脑控制升降,小区的停车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
2011年1月3日,小区业主陈某将私家车驶入停车场,并在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下驶入车位。但是,车辆在车位移动过程中受损,后半部已经严重变形。陈某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车辆沉降至地下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他的车辆严重损坏。陈某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赔偿未果,遂将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其50300元的修车费。物业服务企业认为,车位下沉等操作是由电脑排列组合完成的,停车入位是由陈某自行完成的,由于陈某未将车辆停入恰当位置,才导致车辆损坏。
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认为,其与业主陈某已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其中约定“车主应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停车入位由车主自行完成。如主动要求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发生事故后果自负”​。物业服务企业据此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法院查明了事故原因,陈某车辆左后轮越过停车板后部低、高两个阻车装置,车辆尾部超出车板面积,因此停车板移动下沉过程中,车的尾下部与地面接触,车辆后顶部与上停车板底部接触,致使车辆后部受挤压变形并损坏。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停车位比普通地面停车位复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提供指导陈某停车入位的服务,而不仅仅只是提供疏导、巡视服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格式合同中要求陈某自行停车入位,并约定如果指导停车则后果自负,这完全是加重陈某的负担,排除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法院同时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虽负有一定指导陈某停车入位的义务,但停车入位主要由陈某来操作。在停车板后部安装有高、低两个阻车装置的情况下,陈某驾驶车辆连续翻越两道阻车装置,却仍没有发现车辆尾部伸出停车板范围,应认定陈某在此次停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他应对事故负担主要责任。而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发现原告停车位置不当,导致陈某车辆受损,存在一定保管不善的过错,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赔偿陈某车辆修理费8800元。


专家解答


本案属于一起因停车管理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中,有两个争论问题: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陈某之间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是业主陈某的汽车损坏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1.关于格式条款及其效力问题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有所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如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与小区所有车主签订同样的停车服务协议。此外,格式条款还具有持久性特点,一般情况下在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可见,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陈某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个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呢?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文义丰富,从立法目的来看,此类条款如果符合企业的合理化经营所需,或者仅仅免除了一般的过失责任,并且提供者又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此类条款应属有效。除此之外,此类条款应属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也有类似规定。那么,在“车主应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停车入位由车主自行完成。如主动要求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发生事故后果自负”的约定中,确实存在加重对方责任的嫌疑,因为机械停车位停车管理的内容客观上必然包含对车辆的引导。


2.关于车辆损失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相对于过失更具主观恶性,应受到更严重的制裁。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陈某对车辆的损坏都存在过错,但是,可以推定的是两者存在的是过失而非故意心理状态。从程度来讲,业主陈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陈某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停车主要由业主操作入位。而陈某由于停车错位,车辆左后轮越过停车板后部低、高两个阻车装置,车辆尾部超出车板面积,因此停车板移动下沉过程中,车的尾下部与地面接触,车辆后顶部与上停车板底部接触,致使车辆后部受挤压变形并损坏。物业服务企业的车辆管理人员在指挥、引导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实践中,小区停车管理服务多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在停车管理服务中,存在很大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加强控制和管理:
1.停车管理中的风险类别。停车管理的风险既可能来自物业服务企业内部,也可能来自企业外部。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成本控制、人员聘用以及日常经营等因素引发的风险。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内部风险,即人员聘用的风险,本案的停车管理员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谓外部风险,一般是指意外事故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或者因政策法规调整带来的经营风险。上述案例就涉及民事赔偿责任风险。
2.可采取停车管理服务外包的方式转移风险。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规避了类似本案的风险,缺点是利润随之转移。
3.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通过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规避相关风险,如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停车经营单位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等行为,本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停车经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购买保险后,这个风险就转嫁到保险公司了,从而达到降低停车管理风险的目的。
4.加强对停车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员工在相关法律法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训,以降低相关事故发生的概率。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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