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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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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3: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解答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处于代管状态,即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的形式专户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北京委托中国光大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


法条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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