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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坠落伤人,应由物业公司还是电梯维保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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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6: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某住宅区29号、32号楼曾发生过电梯停运事件。这两栋楼共有四部电梯,自2001年业主入住后连续使用7年却从未进行过中修、大修。截至2008年7月29日,4部电梯已有3部停运,剩余1部也存在故障,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2009年2月16日早上7点左右,小邓匆匆忙忙乘坐唯一一部运行的电梯去上班,电梯突然从八层坠落至二层,致其颈部脊髓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有:一是有木块掉进电梯导致电缆运行时被损坏,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电梯公司(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电梯多处部件存在故障没有得到及时修理,属于带病运行。邓女士与电梯公司(维保单位)及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0余万元。
经查,电梯免费维保期过后,电梯厂家即现在的维保单位与物业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订立了《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约定“有关电梯的维保服务及合同延期的付费方式等,履行期限至2009年2月25日”​。电梯公司(维保单位)答辩称,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有木块掉进电梯导致电缆运行时被损坏,这是管理方的责任。此外,物业公司拖欠电梯维保费用,电梯公司无力长期免费维保,责任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我公司事后已经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垫付了8万余元的医疗费。电梯坠落一方面是由于电梯公司未尽到责任,没做好养护造成的;另一方面,小区维修资金迟迟不能支取使用造成了电梯没钱修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物业公司应承担65%的责任,电梯公司应承担35%的责任。本案中,电梯坠落伤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专家解答


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和分配,可以从事故的原因入手。事故调查组给出了两个原因:一是有木块掉进电梯导致电缆运行时被损坏,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电梯公司(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电梯多处部件存在故障没有及时修理,属于带病运行。第一个原因应当归责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服务,负有管理责任。住宅楼内电梯为物业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内掉进木块导致电缆被损坏,致使业主乘用电梯时发生事故,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原因应当归责于电梯公司(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维保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就是要通过对电梯的维修和养护,达到使电梯安全运行的目的。但是,维保单位的维护工作却不到位。物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维保费并不能成为维保单位的免责事由。综上,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分配当根据案情细节具体确定。通过本案,建议物业公司加强对与维保单位之间的电梯维保合同的管理,量化电梯维修养护服务标准。目前,电梯服务标准更多的是关于“量”的要求,且比较笼统。​“保证主梯24小时不间断运行”​“电梯出现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电梯轿厢张贴乘梯须知”等并不能反映物业公司的电梯服务“质”​,也就无法了解维保是否尽到日常维修养护的义务。因此,应当量化电梯维修养护服务标准,并要求企业做好相关记录以备监督检查。量化电梯维修养护服务标准能够强化维保公司的责任意识,确保该投入到位,保证电梯运行安全。
同时,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可以将发生电梯事故赔偿责任的内部分配比例进行约定,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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