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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管线破裂烫死行人,供热单位和物业公司谁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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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6: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11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北京市某大厦保安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大厦东侧栅栏墙外的人行道上冒出热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因该处附近曾发生过热力跑水抢修事件,物业公司即派水工维修班长进行现场检查,目测推定为热力管道故障后,在12时左右向热力公司紧急报告。为避免发生意外,物业公司安排保安清走栅栏内停放的车辆。14时左右,热力公司工程车到达现场,采取了关闭闸门的措施。15时左右行人途经此处时,路面突然塌陷,导致行人坠入热水坑并最终抢救无效身亡。相关部门认定此次热力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经查明:
一、抢险单位热力公司到达现场后并未设置任何警戒措施。
二、事故发生地点在公共人行道上,距大厦规划建筑红线以外11米,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之内,但经调查组调查热力管线渗漏点在支管上,在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内。
三、物业公司曾与热力公司签订管线维护合同,负责支管的维修、养护,保障管线的正常使用。
那么,本案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热力公司还是物业公司?


专家解答



热力管线破裂跑水是本次热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热力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未采取警戒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热力管线破裂跑水又是因为热力管线年久失修。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于明确热力管线的维修养护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热力公司是供热单位,即便热力管线的渗漏点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热力支管上,热力公司仍然是热力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主体。作为抢险部门,热力公司在事故发生接到报告后2小时才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又未设置任何警戒措施。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热力公司的救援迟缓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因此热力公司存在过错。
供热属于专业服务,不属于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业服务应当到终端用户,服务到终端用户,收费到终端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相关费用,但供热单位并不能因此排除或分解其对相关管线和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当然,由于物业公司曾与热力公司签订管线维护合同,负责支管的维修、养护,且热力管线渗漏点在支管上。

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热力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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