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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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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4: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为改善小区业主的居住生活环境,促使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平等对话,协商处理物业管理各项事宜,北京某小区5名热心业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表示理解和同意,并指定其中1名业主为筹备组组长,负责统筹业主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筹备组组长和业主代表找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加入筹备组,共同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予以拒绝,认为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事情。由于小区有1000多户业主,发选票征求意见的工作量较大,筹备组向物业公司提出由物业公司派出3名工作人员配合发选票的工作,物业公司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筹备组的请求。筹备组不认可物业公司的做法,认为物业公司应该与业主共同成立业主大会,并为业主大会的成立提供相关便利条件。那么,业主大会成立时,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义务?如果有,是何种配合义务?


专家解答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即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本质上,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事情。成立业主大会涉及多方面工作。
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应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见,建设单位有义务配合筹备组组长和业主代表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相关筹备活动。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很多建设单位在小区都拥有一定份额的产权,尤其有些共用部分的经营权、管理权为其所有;还基于建设单位掌握了较完整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此外,建设单位还应承担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因此,将建设单位纳入筹备组,让建设单位配合业主代表开展筹备活动是有根据的。而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专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因此,筹备组组长、业主代表要求物业公司与其共同成立筹备组,要求物业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发选票等都是没有根据的。
从这一角度来讲,物业公司没有配合义务。当然,为了与将来的业主委员会维持良好的关系,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配合。就最低限度来说,物业公司不能干预或非法阻挠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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