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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都需要明码标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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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4: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业主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王某按照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王某入住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194元。入住三个月后,物业公司又要求王某另外交纳中水处理费300元、环境治理费100元。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这部分费用,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上述收费项目,而且物业公司也没有向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强行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乱收费。


那么,物业公司收费必须向业主公示吗?是否应当明码标价?


专家解答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从明码标价的内容来看,应当将物业公司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标明。
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应当将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业主公示,而且应当将其所谓的“中水处理费300元、环境治理费100元”向业主公示。所有收费不仅应有收费项目的公示,还应当有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公示。
在公示形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如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


法条链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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