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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追讨业主欠费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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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4: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05年8月11日,北京某物业公司与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按照1.2元/平方米·月收取。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变。郭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1.94平方米。从2004年起,他以长期在国外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其后的时间内,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律师函的形式催缴物业服务费,未果。截至2008年10月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时,郭某4年间的物业服务费分文未交。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即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539.8元,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353.9元,共计3893.7元。庭审中,被告郭某提出抗辩,认为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物业公司追讨业主欠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专家解答


物业公司追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的情形,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物业公司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8年10月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郭某起诉到法院。单纯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业主郭某可以此为抗辩,免于交纳这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但是,在郭某欠费期间,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律师函的形式催缴物业服务费,依法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当重新计算。因此,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3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郭某应当全部交纳,同时应当交纳违约金,共计3893.7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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