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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花园晨练时摔伤致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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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6: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业主李女士购买了一套高档住宅,准备养老。小区地下车库的上面是花园,地下车库出口处的顶部就是花园的一端。2010年8月25日早晨5时许,李女士在小区的花园晨练时坠地身亡。目击者向公安分局民警反映,当时其在自家阳台上,看见在锻炼身体的李女士从绿地跌落到绿地下方的车库出口处就不动了。死者的家属认为,李女士之所以会在晨练时从3米高的花园一端坠地身亡,完全是由于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开发商在此处设置的防护栏杆高度过低,只有0.50米,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而物业公司对该存有安全隐患之处又未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李女士的家属要求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那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专家解答


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认侵权责任主体后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区地下车库的上面是花园,地下车库出口处的顶部就是花园的一端,端口的栏杆高度只有0.50米,显然,花园栏杆的高度确实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开发商的设计存在问题,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管理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应通过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包括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等。如物业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相对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责任较小,因为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物业公司并不能擅自变动、拆改共用设施设备。
此外,本案中,李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花园栏杆处有危险,但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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