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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汽车被盗,物业公司没有监控记录,是否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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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3: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业主袁先生在小区内租用了一个停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辆,并且按年度每年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1600元。2012年1月25日凌晨,袁先生的汽车被盗,他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公安机关向物业公司询问、交涉时,发现物业公司对盗窃事件毫无线索,也没有任何监控记录。后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相应免赔率后,向袁先生支付了部分保险赔偿金,其余车价款未得到保险赔偿。该车辆至今未找回。此外,原告为购买该车而支付购置税,也造成了经济损失。袁先生认为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关系,自己的车辆在小区长期停放,并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停放的车辆尽安全监控之责。但物业公司未尽看管责任,致使停放的汽车被盗,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袁先生的车辆被盗窃,盗窃人是侵权人,同时也应是袁先生损失的赔偿人,而不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确实每年收取原告1600元的车位费,袁先生仅以此为由起诉被告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不足。法院认为,业主袁先生向物业交纳车位费后,物业公司应履行在监控范围内保障停车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有相应的监控记录,表明其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因物业公司对袁先生车辆的丢失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袁先生车辆丢失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袁先生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丢失损失2万元。法院的判决正确吗?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业主袁先生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吗?


专家解答


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基于合同委托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包含秩序维护服务。但物业公司提供秩序维护服务并不能等同于要承担保安责任。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物业公司仅具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之义务。本案中业主汽车被盗,性质上已属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部门及检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业主的损失应由不法行为人承担。是否使用监控设备要看小区建成之时,建设单位是否配备。如果没有配备,而业主要求提供相关的服务,那么,业主应当通过共同决定进行安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为这些设备属于共有共用设施设备。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来看,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看“秩序维护服务”的具体约定,物业公司应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秩序维护义务,如何作出并保存监控记录,违约责任如何等。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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