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8|回复: 0

高空坠物砸伤业主,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吗?

[复制链接]

237

主题

12

回帖

4718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4718

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4-12-19 16: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10年11月19日深夜,姜某加完夜班回家,在进入小区北门,拐进通往自家楼栋的左侧道路3米处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的头上,姜某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院方对姜某进行了一天一夜的手术急救。术后,姜某昏迷了2个多月,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姜某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这次急救共花掉姜某家26万余元医药费。11月19日当晚,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事发地点调查,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但初步认定烟灰缸应当是从2号楼或3号楼两栋楼的南面窗户扔出来的。姜某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2号、3号两幢楼一层以上50户居民以及小区管理单位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2万余元。物业公司提交工作记录单、巡视工作单等材料举证证明公司的服务人员当晚未在2号楼和3号楼工作或生活。
一审法院驳回了姜某对于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判决每户居民给予原告3000元的补偿。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对于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专家解答



本案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法上的高空坠物导致的物件损害责任。
经警方侦查,认定砸中姜某头部的烟灰缸应当从2号楼或3号楼两栋楼的南面窗户扔出来的。这种情况下,烟灰缸属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分歧。但《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这类案件的判决虽然并不能让当事人完全信服,但有了相对较为统一的标准。《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具体到本案,​“2号楼和3号楼两栋楼的南面居住的人”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部分人依法应当补偿受害人。应特别注意是“补偿”而非“赔偿”​。
法律考虑到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相对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就在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内,如果仅仅因为不能具体到某个人而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同样的,如果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建筑物使用人又难以接受。因此,采取了折中的办法,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作适当补偿,因此,才有法院判决每户居民补偿姜某3000元的处理结果。本案中,物业公司有无责任呢?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是与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进行管理和服务,而并不占有、控制建筑物本身,不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使用人”​。而且,本案中的物业公司通过提交工作记录单、巡视工作单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其公司的服务人员当晚未在2号楼和3号楼工作或生活。此外,砸中姜某头部的是一个烟灰缸,而非建筑物的墙体等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对象范围之内的物体。
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我是一个粉刷匠粉刷本领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新力花园业主论坛

GMT+8, 2025-5-4 20:52 , Processed in 0.114852 second(s), 20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