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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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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6: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17年起,某产权单位登记使用的一台承压热水锅炉交由某物业公司管理使用,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物业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质监局遂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事后,质监局再次对该承压锅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逾期未改正。质监局责令该物业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处以1万元罚款。


专家解答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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